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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建甫
  • 被告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勝暉 相 對 人 黃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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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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