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安潔、丰騰美食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陳安潔 相 對 人 丰騰美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思沁 相 對 人 謝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03號判決諭 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95%,餘由原告即聲請 人負擔,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5,058元(計算式:15,850乘以0.9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