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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4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聲請人
江筌竹
相對人
蘭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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