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周育蔚、李培銘
- 原告飛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初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飛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蔚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相 對 人 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柒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476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42%,餘由 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該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494元及證人旅費1,060 元,合計12,554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於112年11月16 日收受通知,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5,273元(計算式:12,554×0.42、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