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19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王信淵
- 相對人
- 曹智文即萊可夏紅茶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六期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