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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1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聲請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相對人
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蕭伊婷

賴郁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許耀仁」之記載,應更正為「許耀仁、蕭伊婷、賴郁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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