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Jasper van Empelen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11號 聲 請 人 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法定代理人 Jasper van Empelen 代 理 人 楊晉佳律師 黃韵雯律師 相 對 人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魏莉芸 翁肇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之記載,應更正為「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