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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魏莉芸、翁肇勤

  • 原告
    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 被告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11號 聲 請 人 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法定代理人 Pieter Gloudius Schouten Masahiro Yamada 代 理 人 楊晉佳律師 黃韵雯律師 相 對 人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魏莉芸 翁肇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Jasper van Empelen」之記載,應更正為「Pieter Gloudius Schouten、MasahiroYamada」。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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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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