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劉彥寬、大福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彥寬 相 對 人 大福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501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減縮後聲明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01,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減縮部分之裁判費由聲請人負擔,不另贅述)。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