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盈和利興業有限公司、陳君宇、朱賢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盈和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宇 相 對 人 朱賢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3679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5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47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 對人負擔;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600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40,6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