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煒邦
- 相對人
- 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兩造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9年訴字第511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