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揚定、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周沛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中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定 相 對 人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沛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七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仟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存新臺幣1000萬元,並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79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和解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 度存字第799號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