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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志明
  • 被告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志明 相 對 人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泱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明秋 相 對 人 張之翰 侯文軒 楊宏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五年度存字第七O九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一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債券代號:A01201)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230號 裁定,為供假扣押之擔保,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3期計新臺幣340萬元之債票為擔保,並以鈞院104年 度存字第460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因上開定期存單到期而向本院聲請變更提存物,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28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經本院提存所以105年度存字第7097號為相對人提供面額340萬元債券供擔保。茲因上開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230號裁定、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605號提存書、105年度聲字第628號裁定、105年度存字第7097號提 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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