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董迎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董迎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禾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0年度訴字第1508號 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213萬元,並以鈞 院112年度存字第96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判決、提存書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毋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主張假執行所保全之請求業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並提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08號及確定證 明書為證。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毋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