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傅金銘、睿哲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睿哲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志堅 相 對 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124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37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26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37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31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