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陳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4號 原 告 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正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徐曼綾律師 被 告 DAEHWA ENG. 法定代理人 Choi Wonseok 被 告 Cheonhwa Co., Ltd.(原名MAMING,INC.) 法定代理人 Sun Seungw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