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助執字第6號
- 聲請人
- 王愛珠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甲○○、乙○○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7,500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裁定選任為未成年子女甲○○、乙○○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為此請求核定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明文規定。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 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經選任聲請人為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完成該部分程序,爰依上揭標準,並審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卷附之程序監理人報酬費用摘要,認程序監理人之報酬以7,5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