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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6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香文

聲請人
何水靈
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鼎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信呈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經准予法律扶助之人,既符合該法所定無資力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除有類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而具顯無理由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有該條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法理由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訴訟救助聲請,已提出相關文件佐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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