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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蔡鎮宇

  • 當事人
    白崇良白淑慧白祥廷白佳蓉白景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原 告 白崇良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宜辰律師 被 告 白淑慧 白祥廷 白佳蓉 白景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白漢松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繼承人白漢松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死亡,育有子女白崇良 、白淑慧、白秉憲,因白秉憲於103年5月5日死亡,其代位 繼承人為被告白祥延、白佳蓉、白景怡,與原告白崇良、被告白淑慧同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白漢松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故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白漢松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之遺產裁判分割等語。 ㈡並聲明:被繼承人白漢松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財產,兩造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三、被告白淑慧、白祥延、白佳蓉、白景怡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裁 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五、經查,原告主張白漢松於109年11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財產,兩造為法定繼承人,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繼承,惟兩造迄今仍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資料、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屬實。復查,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白漢松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公同共有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素芳 附表一:本院所認之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存款9,826元暨其利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23,820元暨其利息 3 彰化銀行古亭分行存款162,002元暨其利息 4 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59,745元暨其利息 5 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100萬元暨其利息 5 統一股票23股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之 6 威盛股票77股 7 東元股票733股 8 統一股票584股 9 太電股票45股 10 鼎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 11 鼎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白崇良 1/3 2 白淑慧 1/3 3 白祥延 1/9 4 白佳蓉 1/9 5 白景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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