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溫祖明、林承歆、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曾瓊慧
- 上訴人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周致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婷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該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2,118元(見原審卷第8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第二審程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審係採通常程序審理,為顧及上訴人之程序上利益,避免上訴人因法院程序誤用而蒙不利益,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參照),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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