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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溫祖明林承歆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 上訴人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周致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婷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該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2,118元(見原審卷第8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第二審程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審係採通常程序審理,為顧及上訴人之程序上利益,避免上訴人因法院程序誤用而蒙不利益,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參照),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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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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