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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拓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惟本件實係由上訴人起訴,請求「被告(即被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096,150元,及其中37,014,09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7,082,054元自民事訴訟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則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應係對原審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4,096,150元全部提起上訴,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萬120元。如上訴人僅請求其中部分金額,則請具狀表明請求之金額,並按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1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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