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羅浚銘
- 上訴人鈺和科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鈺和科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浚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域生活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廢棄。㈡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69萬5257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269 萬52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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