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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石珉千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萬里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厚鈺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邱恩州律師
謝建弘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於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13年9月20日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7款聲明減縮反訴訴之聲明,且提出共計70頁之書狀,因需予反訴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於開庭前均應作充分準備。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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