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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劉宇霖

上訴人
即被告
榮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擇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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