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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1號

給付工程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福長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笙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萬4,496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後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合計1,392萬4,777元【即569萬6,146元+375萬6,951元+447萬1,6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2萬4,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584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13萬4,496元,應再補繳88元【計算式:134,584元-134,496元=8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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