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1號
- 上 訴 人
-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源育
- 訴訟代理人
- 陳源文
-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 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
-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
- 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萬2,369
-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27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
- 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
-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