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1號

給付工程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石珉千

上 訴 人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育
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萬2,3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27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
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