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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竣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宇芳
上訴人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竣翊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578,482元(計算式:3,310,482元+2,268,000元=5,578,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另上訴人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36,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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