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陳秋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38萬9570元及 利息,法院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萬3745元及利息,駁回 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432萬582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432萬58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