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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匡偉

上訴人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38萬9570元及利息,法院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萬3745元及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432萬582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432萬5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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