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38萬9570元及利息,法院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萬3745元及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432萬582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432萬5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