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蕭景文
- 上訴人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金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文 上 訴 人 李金台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二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豐楠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即為原判決命其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萬6,970元【計算式:929萬4,685元+167萬2,285元=1,096 萬6,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0,554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 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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