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張志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樂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6月21日所為112年度建字第1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934,9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應為6,934,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