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劉戴璟
- 當事人台灣達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94號 原 告 台灣達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戴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2,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76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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