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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智威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順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複代理人
邱曼玲律師
被告
吸引力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梓羽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就原告訴之聲明部分,本院認有於宣示裁判前再開辯論為闡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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