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福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206號 原 告 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福生 訴訟代理人 程俊元 褚雅茹 被 告 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伍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零伍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終止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第4條 第1項約定:「本協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協議 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8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爰依民法第179條規 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 執行之宣告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前先後於民國111年6月1日、同年月7號、同年月17號簽訂「統包工程契約-宜蘭百喬食品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案」(下稱百喬統包工程契約)、「統包工程契約-桃園龜山永大特殊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案」(下稱永大特殊鋼統包工程契約)、「統包工程契約-台中大雅全成製帽廠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案」(下稱大雅全成製帽工程契約),有上開契約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16頁)。嗣因被 告財務不佳,經原告認定有不能或無力履約之情事,原告依百喬統包工程契約、永大特殊鋼統包工程契約、大雅全成製帽工程契約(以下稱系爭三契約)第16條第1項第6款、第8 款約定,通知被告終止系爭三契約,兩造遂於111年12月1日簽訂終止協議書,此亦有終止協議書1份存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117頁至第120頁) 。可認兩造系爭三契約業經終止, 故原告於各工程完工後進行結算,系爭三契約之工程款結算後溢領金額如附件起訴狀第4頁、第5頁所載,分別為新 台幣1,550,000元、7,633,325元、869,000元,共計溢領10,052,325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溢領上開三契約之工程 款,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原告,自屬有據。 ㈡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溢領系爭三契約之工程款並無確定之給付期限,是於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自受催告時起,即應負給付遲延之責。而被告至遲於係於112年9月9日收受原告本件言詞辯論 通知書、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卷第236、237頁)而負遲延責任,則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112年9月9日起負給付遲延之 責。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件 起訴狀所載系爭三契約終止後溢領之工程款新台幣(下同)10,052,325元,及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10,052,32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