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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嵩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俊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即反訴
原告
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詠禎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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