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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簡郭淑華、李志宏

  • 原告
    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4號 原 告 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郭淑華 被 告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799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3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799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萬840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25萬7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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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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