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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良榛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侯仲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汶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容瑄律師
被告
台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榮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張裴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4年8月29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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