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6號
- 原告
- 良榛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侯仲
- 訴訟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家汶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容瑄律師
- 複代理人
- 卓爾潔律師
- 被告
- 台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春榮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裴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5年1月22日前具狀就如附件所列事項為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據,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