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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9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騰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萍
訴訟代理人
王曉嵐
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律師
被告
能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家蓁
訴訟代理人
劉允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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