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翔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就被上訴人本訴部分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4萬1,948元,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反訴部分則判決駁回上訴人之反訴;上訴人就本訴、反訴均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本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反訴部分則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98萬0,014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672萬1,962元(即本訴上訴利益174萬1,948元+反訴上訴利益498萬0,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