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吳志杰、翔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吳雅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翔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原判決就被上訴人本訴部分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4萬1,948元,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反訴部分則判決駁回上訴人之反訴;上訴人就本訴、反訴均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本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反訴部分則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98萬0,014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672萬1,962元(即本訴上訴利益174 萬1,948元+反訴上訴利益498萬0,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萬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