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李青松
- 上訴人即、大松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松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松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7,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85,25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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