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大松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青松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7,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85,25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