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炳煌即煌鎰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所為112年度建字第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所為112年度建字第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5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