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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41號

給付追加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杜慧玲

上訴人
即被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炳煌即煌鎰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所為112年度建字第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所為112年度建字第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5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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