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邵大海、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匡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大海 被 告 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重訴字第29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萬7764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至原告所指定之送達代 收人處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