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69號
- 上訴人
-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岳
- 訴訟代理人
- 郭宜函律師
彭聖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毅園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揆諸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因上訴聲明記載尚不明確,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就本訴部分,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萬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105元(然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就反訴部分,其上訴利益為157萬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979元(然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8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此外,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中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