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7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贊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嘉宗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宸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博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40,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