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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2號

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翁偉玲

原告
皇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閎遠(原名黃清山)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被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事件起訴前即民國111年7月8日已將公司所在地變更至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及歷史資料等件可考,是被告之主事務所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之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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