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皇佑工程有限公司、黃閎遠(原名:黃清山)、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李惠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2號 原 告 皇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閎遠(原名黃清山)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被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事件起訴前即民國111年7月8日已將公司 所在地變更至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及歷史資料等件可考,是被告之主事務所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之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