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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春鈴

上 訴 人
桃新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婌嘩
被 上訴人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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