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王小瀋
- 上訴人泉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泉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小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1萬8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萬3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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