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90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太沃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栢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楠弘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就本訴部分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栢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3萬3,96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給付被上訴人楠弘國際有限公司77萬6,66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反訴部分則駁回上訴人之訴(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給付383萬8,203元),上訴人就本訴、反訴均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本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及反訴判決均廢棄,是其上訴利益即為564萬8,829元(即本訴上訴利益103萬3,960元、77萬6,666元、反訴上訴利益383萬8,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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