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92號
- 原告
-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郭佳瑋律師
- 被告
- 雲鼎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珏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4萬64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1頁),嗣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36萬374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㈡第8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4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合計5萬995元,尚應補繳13萬1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