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吳明德、王玉珏
- 原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雲鼎電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92號 原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被 告 雲鼎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珏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4萬64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 卷㈠第11頁),嗣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36萬374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㈡第8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4 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合計5萬995元,尚應補繳13萬1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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