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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9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被告
雲鼎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珏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4萬64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1頁),嗣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36萬374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㈡第8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4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合計5萬995元,尚應補繳13萬1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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