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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王玉珏

  • 原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雲鼎電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92號 原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被 告 雲鼎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珏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4萬64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 卷㈠第11頁),嗣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36萬374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㈡第8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4 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合計5萬995元,尚應補繳13萬1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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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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