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被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藹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益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5萬6,746元本息(主文第1項),及將判決附件1所示本票返還予被上訴人(主文第2項),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是其上訴利益即為主文第1、2項金額合計1,850萬6,746元(即275萬6,746元+本票金額1,5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